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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国家级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5-12-09    作者:.     来源: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    点击: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司函[2012]114号)精神和要求,经研究,决定对我校国家级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(以下简称示范中心)开展校内验收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验收目的

以验收促进示范中心持续建设,进一步发挥示范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,共享先进经验,引领我校乃至全省及全国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。

二、验收方式

示范中心在认真总结建设成果及经验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、发展规划等材料,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。学校将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实地考察、验收,各示范中心需准备不超过15分钟的汇报材料,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后实地走访实验室和查阅相关材料,并对验收指标评分表中主要观测点进行打分。

三、验收内容

以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[2005]8号)中的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”为依据,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、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。

四、验收结论

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。

(一)合格:验收指标得分超过60分,且核心指标得分均超过B(包括B)。

(二)不合格:验收指标得分超过60分,但核心指标得分任一项未达到B;或验收指标得分未达到60分。

五、验收时间

(一)8月27日—9月3日:起草验收方案和文件,召开验收工作布置会议。

(二)9月4日—9月16日:各示范中心进行总结撰写材料,做好验收准备工作,并提交各项材料。

(三)9月17日—9月21日:学校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实地考察、验收工作。

(四)9月22日—9月28日:公布成绩、总结。

(五)10月7日—10月15日:整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材料,并上报教育部及省教育厅。

六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秦凯伦

联系电话:82190079

各示范中心及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,要按照建设目标、内容以及评审要求和标准,结合自身建设实际情况,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。同时要对“十一五”期间示范中心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,进一步提升理念,明确思路,总结经验,凝练成果,深化实验教学改革,不断完善实验室规范化管理,更好地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。

特此通知。
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
二○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

附件1: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自评报告

附件2: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

附件3: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指标评分表

附件4:东北林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

上一条:关于“十一”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:关于报送2011/2012学年东北林业大学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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