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工作的规范管理,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结合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、科研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之一。实验室工作的规范管理是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反映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。校、院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,把实验室工作纳入经常的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。
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努力培养既有扎实理论基础,又有较强实验动手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,积极创造条件,开放实验室,为经济建设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,从实际出发、统筹规划、确定实验室的设置、改造、规模及水平;要坚持勤俭办校,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,努力实现实验手段、实验技术、实验室管理的现代化;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作用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四条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,根据教学、科研任务发展的需要,重视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进修、培养与培训工作,提高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素质。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树立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思想,努力钻研业务,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,承担实验教学任务,完善实验指导书、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创新能力,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,培养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。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不断更新和增加实验项目,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,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。
第七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,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。
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应积极开展实验技术、实验方法、实验管理的研究,重视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,发挥各自的技术和设备潜力,提高管理水平,进行本学科急需的专用仪器设备、材料、试剂等的研制工作。同时,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,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服务质量。
第九条 实验室要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。用于计量工作的仪器设备,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,逐级传递计量标准,定期校验,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。
第十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。在涉外活动中,要严守国家机密。
第三章 建 设
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。
2.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。
3.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。
4.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。
5.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要考虑环境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进行全面规划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其中,房舍、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;仪器设备的运行、维护、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。经费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计划外收入等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各学院通过校际间联合、校企联合,共同建设实验室。积极鼓励引进外资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。
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
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、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校、院两级管理体制,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;主管职能部门是教务处和国有资产处。
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国有资产处的设备科和教务处的实践教学管理科,共同负责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。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情况;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制定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,检查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;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比;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的人员配备、经费投资、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调配、管理、维修、购置等项工作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,设主任1人。要选择思想觉悟高、业务能力强、具有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。
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、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、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。各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,对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有关问题进行审议。
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机构调整(新建、撤销、合并、分设)都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,经学校批准,方可成立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的任命由各学院提名,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,由学校认定。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的聘任由各学院提名,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。
第五章 管 理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。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规范化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。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,对实验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。学校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、实验室管理水平、实验室效益、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,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,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建设、调整、撤销实验室的主要依据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工作,总结、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,开展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,要进行表彰和奖励;对违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,直至行政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《东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物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六章 人 员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,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,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各司其职;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,要参照在校学生数、实验教学、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,合理折算后确定。
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,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可参照原国家教委(88)教备局字008号文件《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》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1997年制订的《实验室工作规程》即行作废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上一条:东北林业大学实验教师工作准则 下一条:东北林业大学教学实验人员调整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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